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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方案(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21)

锦洛洛生活网2024-04-11 06:48:44百科趣事人已围观

简介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方案(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21),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方案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21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本文目录保定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全文中国城市详细规划有哪些层次城镇体系规划是国家法定规划吗城市规划条例施行时间保定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全文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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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保定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全文
  2. 中国城市详细规划有哪些层次
  3. 城镇体系规划是国家法定规划吗
  4. 城市规划条例施行时间

保定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全文

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镇区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交通、水利、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环境等各类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衔接协调,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开发时序。

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优化城镇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布局,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建成中心城市“三路”快捷通道,加快建设高铁站、机场、客运站等交通枢纽连接通道,建设完善高铁组团、职教城组团等板块城市路网。

四、做强做优县域城市:提高县域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力推进各县城旧城改造和新区扩容,补齐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短板,大力发展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为加快产业集聚、吸纳人口提供保障。

中国城市详细规划有哪些层次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存量空间资源将成为城市建设的主要空间载体,对存量空间资源的利用将成为完善城市结构、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途径。

城镇体系规划是国家法定规划吗

是的。城镇规划必须纳入国家城市规划中去

城市规划条例施行时间

《城市规划条例》在1984年1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

第十五条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应当继承与发扬其优秀的历史文化特点和传统风貌,并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和发扬民族特点。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交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其他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

市管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审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人民认为确需修改时,必须提交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人民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五年向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镇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布置和安排,作为修建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该城市人民审批。

第二十四条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制度。

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市、县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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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城市  规划  城市规划  总体规划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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