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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件应急记录(如何守护学生的校园安全)

锦洛洛生活网2023-12-20 16:10:29游戏资讯人已围观

简介学生**件应急记录(如何守护学生的校园安全),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学生**件应急记录,以及如何守护学生的校园安全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本文目录消防排查记录怎么写湖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如何守护学生的校园安全旁站监理记录怎么写消防排查记录怎么写消防排查记录主要从这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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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消防排查记录怎么写
  2. 湖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3. 如何守护学生的校园安全
  4. 旁站监理记录怎么写

消防排查记录怎么写

消防排查记录主要从这几方面写:

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

易燃物品摆放地和人口集中场所消防设施的情况。

明显的警告标志。

以下以幼儿园消防排查为例:

《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排除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各项制度,建立了安全工作台帐,目前学校安全稳定,教学秩序井然。学校安全排查情况如下:

宣传教育

按照文件精神和校长批示,进一步抓好落实整改、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我们首先进行了宣传教育,学校政教处、安全保卫科利用升旗仪式、校园广播、宣传栏、班级黑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让广大师生掌握安全防范知识,自觉做好“防火、防滑、防拥挤踩踏、防触电、防盗、防溺水、防煤气中毒”等工作。张贴了市局下发的“安全简报”,并且在升旗仪式上,要求各班安全委员协调班级安全员(寝室室长)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学生“恶作剧”行为的发生。

安全检查

小组集中对校园各处学生集中的地方进行了彻底检查,看有无老化用电线路,学校内的各种用电设施,消防安全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清晰,楼梯间照明灯是否齐全有效等。制订了10多种安全应急预案及活动方案,选择其中的2项进行了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自护的能力。

强化了交通安全措施。

我校近期在校门口划了斑马线,设置了明显的警告标志,提醒司机和同学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了解和掌握交通安全常识,严防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每次周六下午放学时学校政教处、安全办总是提醒同学注意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

检查了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加强了司炉工的培训、管理,学校用锅炉符合国家的规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规程操作。

强化了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健全了规章制度,加强了危险药品的管理,有严格的采购、入库、建帐、保管、借领、归还等制度,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要求规定严格保存和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从不让学生参与危险性活动。

进一步做好了学校安全保卫值班工作校园安全,校门口是第一关,非常关键。我们认真落实门卫巡逻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特别对微机室、财务室、实验室、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重点防范,领导干部带班,严格了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能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到问题能及时处理,每天都有一名教师值和保安夜班,并不间断的巡查校园每个角落。

学校政教处人员,轮流到学生宿舍值夜班,并把夜间掌握的情况,在第二天早晨公布,这样有利于班主任掌握学生在夜间的情况。

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学校安全检查小组在此之前进行了两次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现将此次进行排查情况及解决的办法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校园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牵涉到社会稳定。我校每天进行了校园及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检查。一是我校做到了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二是健全了组织,层层签定责任书,层层落实了责任制,实行了一级抓一级。三是排查全面,检查细致,检查涉及到每一间房,每处围墙……不留一处死角,不放一个细节。

二、校园安全工作基本情况

1、学校内部制度建设比较完善,每学期初、期末及重大节假日,学校都与教师、学生、家长签安全责任状,各种节假日前、开学初、期末,都要对全校师生做专题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定期检查、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2、全校定期进行安全自查自改,24小时有教职工在学校值班,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到学校办事必须在门卫办**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入内。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内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3、查巡晚间值班安全情况。晚上,我们注重学校大铁门的坚固及关锁与否,提醒值班老师在校园内加强巡视,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除或报告。

三、学校安全隐患排查认真检查校内各部位安全情况。我们发动全体教师对学校房屋各设施进行了认真检查,特别是要害部位如教室门窗,尤其是多媒体教室、图书和仪器室的防盗防火设施,最后学校领导小组再次逐项细查。对自查中查出的每一处安全隐患均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本,对自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具体整改办法。学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其有关情况如下:

(1)消防安全条件。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个别灭火器药物由于放置时间过久已失效;疏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指示标志,个别已损坏。解决办法:对个别失效的灭火器,联系进行更换药物;已损坏的标志,重新安置,保证标示明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2)询问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情况。虽然学校无接送学生车辆,但我校还是对部分学生家长骑摩托车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给予提出安全要求,并要求他们所乘载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3)学校重要设施、场所的安全状况。安全检查组检查了学校用电线路,要求线路规范、完整,无破损、老化现象;体育设备、设施使用正常,沙坑需要翻新;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清扫,整理,消防设施齐全。解决办法:沙坑中的沙进行翻新;维修更换部分用电线路。(4)校园周边治安安全状况。校园周边治安良好;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得到基本解决。(5)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开学进行师生全面安全教育,并与家长、学生签订安全责任状;每班进行上学、放学安全教育,并进行记录;放假签订安全须知,学校安全教育教案有记录;组织学生进行紧急疏散与自救逃生演练。

四、加强整改,组织实施。针对以上相关情况,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安全教育领导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我校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上级相关安全教育文件,并吸取各地所发生安全事故的教训,学校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2、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我校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加强学校与社会各部门及家庭的联系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学生的生命安全,共同做好学生校外安全工作,加强了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学生回家后,对路途较远的学生及身体状况不好的学生必须给班主任老师打电话汇报。

4、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学校建立领导安全巡视制度和节假日值守制度,值周教师每天对校园进行巡视,各位教师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学校将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总之,安全工作的落实,并非阶段性的,而是一件长期的工作,我校要以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深化管理,努力杜绝校园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湖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教育法》《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

第九条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

第二章学校预防职责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十)其他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三)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

(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

(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教职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提高教职工安全救护指导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第十八条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第三章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四)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四)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五)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六)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七)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第三十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第三十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第三十九条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第四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二)在学校停放尸体;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方式。

第四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漏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二)学生**、自伤、走失的;

(三)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第四十八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培训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如何守护学生的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学生来说。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您更好地守护学生的校园安全:

1.制定严格的安全政策:制定详细的安全规定和程序,确保学生和教职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应包括禁止吸烟、饮酒、欺凌和**等方面。

2.加强安保力量:雇佣专业保安人员,增加校园巡逻次数,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3.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对潜在危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安装监控设备:在校园内安装摄像头,以便在发生事件时能迅速追踪和调查。

5.建立紧急应对机制:确保学校拥有有效的紧急应对措施,如火灾应急预案、急救设备等。

6.建立家校沟通机制: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让他们了解学校的安全措施,并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

7.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确保校园内的建筑、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因设施故障导致的安全问题。

8.举办安全主题活动:定期举办安全主题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教会他们如何识别和应对潜在危险。

9.校园心理健康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应对压力和挑战,预防校园欺凌和心理健康问题。

10.保持警惕和灵活应对:在校园安全方面保持警惕,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有需要,及时调整安全措施,以确保校园安全。

旁站监理记录怎么写

旁站监理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施工进度、质量把控、安全情况、工程变更等,需要细致记录并评价。

首先,要记载施工进度以及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如是否按合同进行工作、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材料是否符合规范等。

同时,还需要记录安全生产情况,如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是否存在危险现象、是否遵守相关规定等。

最后,需要记录工程变更,如变更的原因、内容、过程等,以及变更后的影响和结果。总之,旁站监理记录应该详实、准确,遵循标准规范进行记录,以便后续工作跟进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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